根據教育部調查,98學年度有3.23%的國中生,曾經被同學毆打,1.34%曾經被同學勒索,而教育部委託中山大學學者研究也發現,有10.3%的國、高中生,曾以肢體或言語等各種方式罷凌過別人,不過校園霸凌不同於偏差行為,教育部已邀集專家訂定霸凌四個評估要件,包含:故意傷害、長期、不對等,造成受害學生生理或心理的傷害,希望能加強老師的輔導知能。
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調查,從98學年度開始到今年5月,有3.23%的國中生曾經被同學毆打,有1.34%曾經被同學勒索金錢或物品,教育部軍訓處科長劉家楨表示,很多老師不楚同學之間打鬧或罵人,到底是霸凌,還是一般偏差行為,因此,教育部邀集專家學者、教師、家長團體代表研商,訂出霸凌行為的四個評估要件,包括:學生之間相對勢力不對等、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、具有故意傷害意圖、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,希望老師能及早發現,即時處理。
教育部表示,一般偏差行為應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,如果是霸凌個案,學校輔導老師、學務處應共同介入,輔導加害、受害及旁觀學生,如果有觸法行為發生,也應該通報警政單位協助處理。
(2010/8/11 下午 06:42:55 徐詠絮)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1/63/2awvk.html教育是我們的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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