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1日電)台灣曾戒嚴長達38年,監察院今天公布調查報告指出,戒嚴令宣布過程法定形式生效要件有爭議,戒嚴時期因案被宣告沒收財產,「恐須重新審酌」。
監察院上午通過監委黃煌雄、劉興善、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。黃煌雄說,監院根據前立委謝聰敏等人陳情,歷經1年調查,行憲後政府在台灣實施長達38年的戒嚴宣告過程的重要文獻資料,也在這項調查報告中首次完整性公開。
劉興善指出,民國37、38年有3次全國戒嚴令,其中第三次全國戒嚴令於38年11月22日將台灣地區納入戒嚴,但根據監院取得資料,38年11月22日那天,李宗仁代總統人並不在當時的中華民國境內,不可能簽名,按憲法39條規定,這項戒嚴令沒有經過李宗仁代總統宣告,有爭議。
劉興善說,38年5月19日台灣地區省主席陳誠宣布台灣地區臨時戒嚴,後來送請立法院追認,將台灣地區納入全國戒嚴範疇,但這是否讓台灣地區戒嚴因此合法化,相關問題必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定,監委調查報告並未加以評論,只是點出當時的事實。
劉興善表示,戒嚴時期,包括謝聰敏等人,因懲治叛亂條款、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,遭判刑或財產沒收,陳情人也懷疑其中的法律效力。
劉興善說,全國戒嚴令法律效力如何,監委不敢確定,但認為可能有瑕疵,假如第3次全國戒嚴令因形式要件有問題,且經過大法官會議解釋做成法律上有瑕疵的解釋,當初有關沒收財產等判決的法律依據就會動搖,當然也會發生其後的救濟問題。
調查報告指出,將台灣地區劃作接戰地域的全國戒嚴令,如果真的未經總統宣告,導致宣布戒嚴因欠缺形式要件而失效,那麼軍事審判機關的審判權就有瑕疵,軍事審判機關依法宣告沒收財產,「恐須重新審酌」,另外,審判機關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、懲治叛亂條例規定宣告或單獨宣告沒收財產,「尚有斟酌餘地」。
劉興善說,調查報告是要呈現歷史真相,至於是否聲請釋憲,必須要由相關當事人主動,目前監院不宜也不可能就此問題提釋憲。
黃煌雄說,馬總統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,強調人權立國,戒嚴法定形式要件產生重大瑕疵,政府體系如何面對,是現在當政者嚴肅課題。
葉耀鵬則說,如果相關當事人或其後代,覺得遭到冤屈,要拿監院報告聲請釋憲,也不是監委可以干涉。黃煌雄說,陳情人有立委、律師還有大學教授,他們拿到調查報告後,也許會想想該做什麼。(檔案照片)990811
文章出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1/5/2awru.html政治...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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