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陳慧萍/台北報導〕「兩岸協議監督聯盟」昨天指出,ECFA協商及立法過程嚴重破壞憲政體制,第十一條更明顯違憲,「一定要刪除」,立法院應著手修改條文,或主動提請大法官會議釋憲。
設兩岸經合會 違憲條文須刪
兩督盟昨舉行「ECFA公民審議論壇」,邀學者專家與公民代表分別組成民主、人權、勞工、環境、弱勢者與國民福祉、世代正義等七個委員會,模擬立院提出「公民質詢」與「公民提案」,對ECFA文本內容進行實質審查。
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表示,ECFA第十一條創設由兩會指定代表組成之「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」,其處理事項涉及國家統治公權力,已逾越合憲性範圍,應刪除;若執政黨堅持包裹表決,立法院只能全盤否決ECFA。
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表示,ECFA從協商到簽訂,資訊完全不公開,為現行制度所不容許,台灣應落實權力監督機制,不能因兩岸關係的發展而一點一點地掏空。
未納人權條款 台商將遭打壓
顏厥安指出,兩岸條例規定,「未經陸委會同意,台灣地區任何團體都不應和大陸進行任何政治性合作」,國民黨和共產黨卻公開大方進行國共論壇等各種合作,其中不乏高度政治性質的協議;他質疑,國民黨明顯違反兩岸條例,為何陸委會未依法予以處罰?
中研院政治所助研究員徐斯儉表示,中國人權紀錄不佳,且未實行三權分立,若不納入人權保障條款建立機制,可能拉低台灣的人權標準。他舉例說,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擁有國內所有企業及個人完整信用資料,中國若藉此打壓不合作的台商,甚至要求交出核心技術,後果不堪設想。
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秘書長曾昭明指出,不管是中國或台灣,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(FTA),均有簽署人權及環境條款的前例,ECFA卻沒納入,代表中國根本藐視台灣,顯示台灣政府嚴重倒退。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812/78/2axy7.html政治...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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